阜新市闲置资产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我市闲置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闲置资产的定义和范围
(一)闲置资产定义
本办法所称闲置资产,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拥有的,未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其他用途的财产。
(二)闲置资产范围
1. 房产、土地使用权。
2. 车辆、设备。
3. 库存物资。
4. 货币资金。
5. 证券、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
6. 其他可转化为资产的财产。
闲置资产的登记、评估和认定
(一)闲置资产登记
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登记其拥有的闲置资产,并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闲置资产的相关信息。
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闲置资产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闲置资产评估
1. 闲置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2. 评估机构应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估闲置资产的价值。
(三)闲置资产认定
1. 闲置资产认定,由有关部门负责。
2. 有关部门应根据资产登记和评估结果,对闲置资产进行认定,并颁发闲置资产认定证书。
闲置资产的保管、使用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保管
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其拥有的闲置资产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者被盗。
2. 闲置资产的保管人应建立资产保管制度,对资产的保管情况進行定期检查。
(二)闲置资产使用
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对其拥有的闲置资产进行再利用、出租、转让等经营活动。
2. 在闲置资产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三)闲置资产处置
1. 闲置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2. 闲置资产的处置方式,可以采取出售、拍卖、转让、租赁等方式。
闲置资产的管理监督
(一)闲置资产管理监督
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闲置资产的管理监督,确保闲置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闲置资产的登记、评估、认定、保管、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闲置资产责任追究
1. 对闲置资产的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闲置资产未经认定而擅自使用、转让、出售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闲置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
(一)闲置资产管理工作实施
1. 闲置资产管理工作,应当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 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闲置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闲置资产管理工作责任
阜新市闲置资产管理办法 图1
1. 闲置资产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2. 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对闲置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责任,确保工作的落实。
闲置资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一)闲置资产管理工作宣传
1. 闲置资产管理工作宣传,应当充分展示本办法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内容。
2. 宣传内容应当准确、全面、客观,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二)闲置资产管理工作培训
1. 对闲置资产管理工作涉及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当开展业务培训。
2.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的规定、闲置资产的管理知识等。
闲置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一)闲置资产管理工作检查
1. 有关部门应定期对闲置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2. 检查内容应当包括闲置资产的登记、评估、认定、保管、使用和处置等环节。
(二)闲置资产管理工作考核
1. 对闲置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的考核,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2. 考核指标应当包括闲置资产的保管、使用、处置等方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