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通用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无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管理制度 Law》和《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西藏自治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管理效率,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管理,是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者)运用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进行管理、运用、监督、保护和处置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者职责

资产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的清产、评估、核实、登记、调整、保护和处置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框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四)对资产使用、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负责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资产分类与编码

资产按照性质、功能和形态,分为以下几类:

(一)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效益的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运输工具等。

(二)无形资产: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三)库存物资:指资产管理者储存的尚未使用的物资、原材料、在制品等。

(四)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性资产:指资产管理者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性资产。

(五)长期投资:指资产管理者进行的长期持有的投资项目。

(六)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指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性资产以及长期投资以外的其他资产。

资产管理者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编号,并建立资产代码库,以便于资产的识别、管理和查询。

资产管理制度

西藏自治区通用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图1

自治区通用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图1

(一)资产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框架,明确资产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

(二)资产管理者应当对资产进行清产、评估、核实、登记、调整、保护和处置等管理工作,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资产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资产使用、运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范资产风险。

(四)资产管理者应当对资产信行统计、报告和分析,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五)资产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资产的保护工作,防止资产损失、浪费和滥用。

(六)资产管理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和调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资产保护与处置

(一)资产管理者应当制定资产保护与处置办法,明确资产保护与处置的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

(二)资产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资产的保护工作,防止资产损失、浪费和滥用。

(三)资产管理者应当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资等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和调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四)资产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置。

(五)资产管理者应当对资产处置 proceeds进行合理使用,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资产信息管理

(一)资产管理者应当对资产信行统计、报告和分析,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资产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分析和利用工作。

(三)资产管理者应当对资产信行定期更新,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资产管理者应当对资产信行保密,防止资产信息泄露。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一)资产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资产管理者对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x月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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