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部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外部资产的管理,规范外部资产的运营,维护国家金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外部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部资产,是指境内机构和个人拥有的,对外进行投资或者融资的资产。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外部资产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外部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
第六条 设立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备的资本金;
(二)有具备相应经验的 management team;
(三)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业务设施和技术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业务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
外部资产管理业务
第九条 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外部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义务。
第十条 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外部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稳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部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图1
第十一条 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外部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
第十二条 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外部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 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外部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业务活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十五条 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应当依法适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手段。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外部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外部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外部资产管理业务,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废止,之前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