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资产管理办法
国资资产管理办法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国有资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对其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使用的制度。国资资产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资资产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国资资产管理办法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范围和分类
(1)资产范围: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国有资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2)资产分类:分为货币资产、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2. 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配置和调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资产配置和调拨目录,明确资产配置和调拨的程序、标准和审批权限。
(2)资产使用和维护:加强资产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益。对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正常使用状态。
(3)资产对外投资:加强对资产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收益性。
(4)资产收益管理:对资产产生的收益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分配资产收益,提高财政收入。
(5)资产负债权益管理:加强对资产负债权益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资产监管和审计
(1)资产监管:建立资产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盘点,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审计和评估:加强资产审计和评估工作,对资产的使用效果、价值变动等方面进行审计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资产信息化管理
加强资产信息化管理,实现资产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国资资产管理办法是对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使用的制度。通过加强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监管和审计、资产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措施,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
国资资产管理办法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国资资产的管理,规范国资资产的运用和配置,保障国资资产的安全、稳健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产管理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局及其授权管理的国有资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国资资产的监管、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确保国资资产的安全、稳健和高效运营,发挥国资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国家资产管理者应当依法合规、勤勉负责地管理国资资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策规定,干预国资资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违反规定程序,决定重大资产转让、处置、投资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越权干预国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违反规定,将国资资产用于承担债务、担保等高风险投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国资局应当建立健全国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资资产的监管,确保国资资产的安全、稳健和高效运营。
第六条 国资局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国资资产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国家资产管理者应当加强国资资产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国资资产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提高国资资产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资产配置与运用
第八条 国资资产的配置和运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区域规划等要求,结合国资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和运用方案。
第九条 国资资产的配置和运用,应当注重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
第十条 国资资产的配置和运用,应当充分考虑资产的安全性、稳健性和风险性,制定科学的资产配置和运用策略,确保资产的安全、稳健和高效运营。
第十一条 国资资产的配置和运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策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策规定,将国资资产用于承担债务、担保等高风险投资;
(二)违反规定程序,决定重大资产转让、处置、投资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越权干预国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违反规定,将国资资产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十二条 国资资产的配置和运用,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特点和价值,制定科学的资产运营策略,确保资产的安全、稳健和高效运营。
资产监管
第十三条 国资局应当加强对国资资产的监管,确保国资资产的安全、稳健和高效运营。
第十四条 国资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监管制度,加强对国资资产的监督,确保资产的合法、合规和高效运营。
第十五条 国资局应当加强对国资资产的审计、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稳健和高效运营。
国资资产管理办法 图2
第十六条 国资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的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国资资产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国资资产管理方面的纠纷,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国资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