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

作者:清悸 |

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是指我国中国政府针对资产管理公司行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管。资产管理公司是一种专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主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为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客户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我国政府推出了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

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规定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组织结构等方面的要求,并明确了资产管理公司的终止程序。

2. 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管理。规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规程。

3. 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环节。

4. 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等。

5. 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措施。规定了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手段,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重点监管等。

6. 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规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客户至上等。

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整体水平,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全。也有利于增强客户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信心,促进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图1

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促进资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严格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的机构。

第三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安全性、稳健性和创新性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客户风险管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优势,为客户创造价值。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助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本地区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务范围与准则

第五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确业务范围和业务对象,开展下列业务:

(一) 受托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

(二) 资产重组和并购;

(三) 投资咨询和建议;

(四) 企业财务顾问。

第六条 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 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二) 公平公正、诚信透明;

(三) 客户至上、服务优良;

(四) 稳健经营、持续创新。

第七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

(一)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

(二) 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 设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四) 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

组织机构与责任

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 图2

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 图2

第八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织机构。

(一) 股东会由公司的股东组成,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

(四) 高级管理层由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作规范、高效。

第十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业绩评估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合规部门,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监控。

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实行分类监管。

(一) 风险较低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较少的监管措施;

(二) 风险较高的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较严格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公司下列事项进行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等有关管理部门实施协助:

(一) 设立、变更、终止资产管理公司;

(二) 资产重组和并购;

(三) 业务范围内事项;

(四) 资金来源和运用;

(五) 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

(六) 合规状况。

第十五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一) 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进行审查;

(二) 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资产质量、风险状况等进行检查;

(三) 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进行评估;

(四) 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经营资产管理公司的,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予以取缔,依法没收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设立、经营资产管理公司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经营资产管理公司的;

(三) 向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 拒绝、逃避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或者触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的;

(二)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业务的;

(三) 未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的;

(四) 拒绝、逃避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公司与客户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一) 及时、准确地向客户履行披露义务,充分告知客户所投资产品的相关信息;

(二) 对客户的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给予及时、有效的回复和处理;

(三)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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