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指大足区财政预算管理的规范和制度安排,对区级单位的国有资本、实物、土地使用权、现金等形式多样的资产实施有效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制度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管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科学规范原则。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大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图2
(三)权责明确原则。明确各级资产管理单位的权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到人。
(四)预算约束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合理安排资产支出,确保资产支出与预算相符。
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大足区各级单位的国有资本、实物、土地使用权、现金等形式多样的资产。
管理职责
(一)区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评估、报批、登记、使用、维护、保值增值等工作。
(二)区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调拨、报废、报损、报溢等工作的审批和管理。
(三)区级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资产配置与使用
(一)资产配置。根据单位的功能定位、业务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资产,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
(二)资产使用。加强资产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益。
(三)资产维护。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资产报废与报损
(一)资产报废。对已无法修复或者使用价值低下的资产,按照程序进行报废。
(二)资产报损。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形成的资产损失,按照程序进行报损。
资产收益管理
(一)资产收益。对区级单位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合理分配和使用。
(二)资产收益上缴。对区级单位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上缴财政。
资产监管与检查
(一)资产监管。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资产检查。定期进行资产检查,对资产使用、报废、报损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资产安全和真实。
责任追究
(一)资产管理责任。对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预算责任。对资产支出与预算不符的情况,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大足区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足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足区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维护、调配、报废、清理、评估、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足区 assets management office(大足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单位的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合理配置资产。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单位的功能需求、业务流程、工作条件等要求。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资产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用途、范围、条件等要求。
第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维护保养,保证资产安全、使用寿命和性能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资产损失、闲置、报废等问题。
资产调配与报废
第九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资产调配。资产调配应当符合单位的功能需求、业务流程等要求。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报废制度,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应当及时申请报废,并进行处理。资产报废应当符合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清理工作,对闲置、功耗高、效果差、报废等资产,应当及时清理,进行处理。
资产评估与监督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对资产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使用的监督,对资产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检查、验收、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接受上级机关、上级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置、使用、维护、调配、报废、清理、评估等管理资产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产调配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报废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清理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的。
第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配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报废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清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的。
第十七条 单位对资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足区 assets management office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大足区 assets management office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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