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是指恩施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的一项规范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旨在加强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
1. 集体资产的定义和保护。条例规定,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土地、荒山、水资源、森林、原、建筑物、设施等资产。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根本财产,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 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包括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资产登记、资产评估、资产交易、资产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条例还规定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资产的权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
3.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稳定的经济利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登记、评估、交易和监管,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充分保障。
4. 集体资产管理的。条例明确了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的,包括资产委托管理、资产出租、资产转让、资产等。条例还规定了集体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注重资产的保值增值。
5. 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条例规定,集体资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公开,接受农民监督。
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恩施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图1
章 总则
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图2
条 为了加强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规范集体资产管理行为,保障集体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恩施州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资产管理,是指单位对其拥有的各类资产进行管理、使用、处置和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 集体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依法保护集体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和管理。
资产来源
第六条 单位资产来源于国家投资、政府奖励、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捐赠以及其他合法途径。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资产登记与保管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资产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并建立资产明细卡片。
第九条 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及时发现和处理资产损失、浪费等问题。
资产使用与收益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资产的使用性质、目的和需求,合理配置资产,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对资产收益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分配。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更新等费用进行合理控制,确保资产的持续、稳定、高效使用。
资产处置与转让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处置、转让管理制度,对资产的处置、转让进行严格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单位在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保障集体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处置、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提高集体组织和成员的收益水平。
资产评估与监督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将资产评估结果报送给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单位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资产评估的公正、准确、完整。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批评、处理、记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导致资产损失、浪费的;
(二)未对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导致资产评估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资产处置、转让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单位之间的资产纠纷,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恩施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废止《恩施州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