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章程

作者:月影 |

章 总则

条 制定本章程,旨在明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为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总部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煤炭贸易业务。

第三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组成:

(一)股东1,持股30%,住所位于。

(二)股东2,持股40%,住所位于。

(三)股东3,持股30%,住所位于。

第四条 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公司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

(三)分享公司利润。

(四)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请求公司向股东会提出股东议案。

(六)公司解散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第六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出资。

(二)参加公司股东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五)配合公司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章程 图1

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章程 图1

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由所有股东组成,分为普通股东和优先股股东。

第八条 普通股东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召开时间为不少于它会面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根据以下事项召开:

(一)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

(二)股东之间的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出股东议案,召开股东会讨论。

(三)代表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为二十日,通知方式为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采用秘密投票方式进行,并记录表决结果。

公司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终止和清算的事项,应当经股东会书面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出资的,股东会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公司的清算事项,应当经股东会书面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的清算,由股东担任清算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股东各执一份。

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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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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