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章程
章 总则
条 制定本章程,旨在明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为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总部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煤炭贸易业务。
第三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组成:
(一)股东1,持股30%,住所位于。
(二)股东2,持股40%,住所位于。
(三)股东3,持股30%,住所位于。
第四条 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公司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
(三)分享公司利润。
(四)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请求公司向股东会提出股东议案。
(六)公司解散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第六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出资。
(二)参加公司股东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五)配合公司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章程 图1
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由所有股东组成,分为普通股东和优先股股东。
第八条 普通股东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召开时间为不少于它会面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根据以下事项召开:
(一)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
(二)股东之间的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出股东议案,召开股东会讨论。
(三)代表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为二十日,通知方式为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采用秘密投票方式进行,并记录表决结果。
公司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终止和清算的事项,应当经股东会书面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出资的,股东会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公司的清算事项,应当经股东会书面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的清算,由股东担任清算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股东各执一份。
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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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