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关于设立分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七寻 |

工商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规定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工商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分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是母公司设立的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独立经营地位的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2. 分公司设立的程序。分公司设立应当由母公司决定,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时,应重点关注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组织机构和财产等事项。

3. 分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母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当明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便于后续经营活动的开展。

4. 分公司管理。母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在分公司设立后,母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分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工商关于设立分公司的具体规定

1. 分公司名称的确定。分公司的名称应当与母公司的名称相似,并应当包含“分公司”字样。“有限公司分公司”。

2. 分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母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当明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便于后续经营活动的开展。分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包括:销售母公司产品的业务、技术支持服务等。

3. 分公司经营场所的确定。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规定。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当对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规划,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4. 分公司设立程序。分公司设立应当由母公司决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时,应重点关注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组织机构和财产等事项。在设立分公司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如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申请书等。

5. 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应当由母公司决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如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公司章程等。

6. 分公司解散与清算。分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在分公司解散或清算时,母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分公司的资产进行清偿,并依法处理分公司剩余财产。

工商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规定旨在规范分公司设立、经营和管理活动,确保分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母公司在设立、管理分公司时,应当遵循公司法的规定,确保分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工商局关于设立分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图1

《工商局关于设立分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设立的分公司管理问题,制定本规定。

条 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维护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独立经营地位的分公司。

第四条 工商行政(以下简称工商局)负责分支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监督等工作。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第六条 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经营范围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和投资者;

(四)有有效的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员;

(五)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经营计划;

(六)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公司设立申请书,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设备情况;

(二)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和投资者情况;

(三)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员情况;

(四)分支机构的经营计划;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 工商局应当自收到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分支机构的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 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分公司应当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机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运行。

第十一条 分公司应当定期向工商局报送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分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分公司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分支机构的变更、终止和注销

第十四条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事项的,应当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 分公司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局有权依法予以撤销:

(一)设立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二)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分支机构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四)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五)分支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工商局作出撤销决定前,应当通知分支机构进行说明和举证。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局提出书面意见和举证材料。

《工商局关于设立分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 图2

《工商局关于设立分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 图2

第十八条 工商局作出撤销决定后,应当依法通知分支机构执行。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工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局依法予以处罚。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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