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25条:关于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节 总则
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定本规定。
公司法第125条:关于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图1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活动的各类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设立
第五条 公司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设立,应当向设立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注册资本证明等相关文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第八条 设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十日内未作出决定的,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公司变更
第九条 公司变更,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变更时,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变更,应当向设立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注册资本证明、变更理由等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设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十日内未作出决定的,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
公司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终止,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时,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的股份全部缴纳终止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终止,应当向设立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终止理由等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设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终止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十日内未作出决定的,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公司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设立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设立、变更、终止公司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废止,其中规定与《公司法》冲突的部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