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生疫苗刑法漏洞: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完善

作者:忆他@ |

“长生”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背后的刑事法律责任问题引发了公众对安全性和法律完善的深刻思考。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深入分析“长生”案件中所暴露的刑法漏洞,并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强化领域的法治保障。

生产销售假劣的刑法规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罪是明知是而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涉案药品因被认定为的,其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在“长生”案件中,相关责任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导致存在批签发记录造假和成分虚假等问题。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生产、销售劣药罪”同样需要引起重视。我国《刑法》第142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刑事责任,其入罪标准不仅包括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包括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在领域,劣质的存在将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长生疫苗刑法漏洞: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完善 图1

长生疫苗刑法漏洞: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完善 图1

司法实践中,对“长生疫苗”相关责任人的定罪量刑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从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到严格审查涉案疫苗的质量问题,再到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均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公共健康事件的高度重视。

“长生疫苗”案件所暴露的刑法漏洞

“长生疫苗”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中的不足。是法律条文本身可能存在不够严密之处:《药品管理法》中对疫苗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在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犯罪的刑罚设置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部分情节严重的违法分子未必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

生物制品监管机制也存在缺陷。批签发制度执行不到位、疫苗冷链运输和储存环节缺乏有效监控等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假劣疫苗的流通提供了可乘之机。

现行法律在衔接方面还存在问题。《药品管理法》与《刑法》之间就疫苗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导致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完善疫苗领域刑法规制的若干建议

长生疫苗刑法漏洞: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完善 图2

长生疫苗刑法漏洞: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完善 图2

为弥补“长生疫苗”案件所暴露的法律漏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1. 严密刑事法律网络:建议在《刑法》中新增专门针对疫苗制品的犯罪条款,明确列举疫苗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2. 提高刑罚严厉性:对于危害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设置更高的人身和财产刑罚,确保刑罚能够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3. 完善司法解释体系:最高司法机关应结合当前疫苗领域犯罪的特点,及时制定或修改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厉打击涉疫苗犯罪。

4. 优化监管模式:建议建立更加完善的疫苗监管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消除监管盲区。

5. 加强国际在全球化背景下,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特点。应积极参与国际药品安全治理,共同打击跨境制售假劣疫苗的犯罪活动。

“长生疫苗”案件的发生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一次严重警告,也给我们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通过对现有刑法漏洞的深入分析和不断完善,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疫苗市场的秩序和公信力。只有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严格依法打击涉疫苗违法犯罪行为,才能让公众重拾对疫苗安全的信心,构建起更加完善的公共健康安全保障网。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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