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犯罪未完成形态之预备犯|刑法规定解读|犯罪预备
预备犯?
在现代刑事法学体系中,犯罪未完成形态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情况。而“预备犯”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这一条款明确了预备犯的法律定位:它是犯罪过程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并非独立罪名,而是从属于某一具体犯罪的预备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预备犯案件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准确判定哪些行为属于预备阶段。甲为了实施抢劫而购买匕首、踩点观察等行为,就完全符合“为犯罪制造条件”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犯罪未完成形态之预备犯|刑法规定解读|犯罪预备 图1
预备犯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 概念解析
预备犯是指那些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人。这种行为尚未进入着手实施犯罪的阶段,因而表现出明显的预备性质。
2. 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定犯罪预备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目的性:行为必须是基于明确的犯罪意图。行为人必须有具体的、明确的犯罪目的。
- 预备性:行为本身仅限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辅助性质的行为。
- 未实行性:行为尚未进入犯罪的实际着手阶段,即并未开始直接侵害具体法益。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乙提前观察某单位的值班情况并绘制路线图的行为,就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预备行为。
预备犯的定罪标准
1. 区分“预备”与“着手实行”的界限
刑法理论认为,“预备”与“实行”之间存在明确的界限。当行为人即将开始实施犯罪时,其行为性质就会发生根本转变。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丙购买了作案工具并进行跟踪守候,这些都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一旦丙采取暴力手段实施侵害,就进入了犯罪实行阶段。
2. 特殊情形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 对于过失犯罪,一般不存在预备犯的问题。
- 某些特定犯罪如贪污贿赂罪中,某些前期准备行为是否构成预备犯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
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1. 适用总则规定
根据刑法第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款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
2. 量刑幅度的把握
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从宽处罚的具体幅度。
- 对于主动停止犯罪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预备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如果预备行为本身并不严重威胁社会秩序,则可以考虑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与相邻制度的界限
1. 与其他未完成形态的区分
在犯罪过程中还存在诸如中止犯、未遂犯等其他未完成形态。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对准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2. 与相关罪名的界线
在特定案件中,还需要注意预备犯与其他罪名之间的界限问题。某些前期准备行为可能完全符合其他独立罪名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证据收集的特殊要求
由于预备犯的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察多种因素,在证据收集环节必须特别慎重。应当注意全面调取能够证实犯罪目的和预备行为的证据材料。
2.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在适用刑法条文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要件,防止扩大或缩小解释。某些表面上看似属于预备阶段的行为,可能因为其具备独立的社会危害性而被认定为其他罪名。
典型案例分析
犯罪未完成形态之预备犯|刑法规定解读|犯罪预备 图2
案例:甲为了实施盗窃,多次到某高档住宅区踩点,并购买了作案工具。后因故放弃犯罪,将工具藏匿在家。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刑法第2条的规定,甲已经着手准备实施盗窃行为(踩点、购买工具),属于犯罪预备阶段。但由于其在犯罪预备完成前自动停止犯罪,并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因此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并可以从宽处罚。
准确把握犯罪预备的界限
正确理解和处理犯罪预备问题,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更关系到罚当其罪的刑罚适用效果。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据刑法条文的规定,全面考察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公正审理每一起犯罪预备案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惩罚和预防并重的刑事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陈兴良:《刑事法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3.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