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外商投资纠纷的规定(一)》
总则
为了解决外商投资纠纷,促进外商投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与我国境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境内一方”)之间的投资纠纷。
纠纷的类型与范围
《关于处理外商投资纠纷的规定(一)》 图1
1. 外资企业与境内一方之间的投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1)关于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纠纷;
(2)关于外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纠纷;
(3)关于外资企业与境内一方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
(4)关于知识产权纠纷;
(5)关于商业秘密纠纷;
(6)关于环境保护纠纷;
(7)关于产品质量、安全、健康、安全监管纠纷;
(8)关于税收纠纷;
(9)关于劳动纠纷;
(10)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
(11)关于房屋、建筑、设施以及其他财产纠纷;
(12)关于信用证纠纷;
(13)关于押金、保證金纠纷;
(14)关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2.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等。
纠纷解决方式
1. 协商
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的内容包括:
(1)明确纠纷事实和责任;
(2)提出解决方案和期限;
(3)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协议。
2. 调解
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请求有关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作为调解人,也可以由双方共同选定。
3. 仲裁
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友好协商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公平、及时地作出裁决。
4. 诉讼
仲裁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纠纷处理程序
1. 仲裁或者诉讼的提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 仲裁或者诉讼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 仲裁或者诉讼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之前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