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法

作者:光阳 |

章 总则

条 为了促进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信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鼓励外商投资南京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应当符合南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要求,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设立程序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当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准备设立公司的相关文件,包括公司章程、投资者证明文件、董事会成员名单等;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法 图1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法 图1

(二)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提供上述相关文件,并注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和投资额等信息;

(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投资者作出答复;

(四)投资者在获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公证、税务登记、银行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当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和投资额等信息;

(二)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册、董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内容;

(三)股东证明文件,包括股东身份证件、股权证明等;

(四)税务登记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包括公司住所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公证证明等。

第九条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设立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审查期间,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 aitional文件和信息。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当依法按时缴纳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公司章程公证。

第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银行。

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按照《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事《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设立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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