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现就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权限事宜通知如下: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权限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
下放范围和内容
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图1
1. 下放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負責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2. 下放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进度报告的备案;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后投资总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备案;
(4)其他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相关的职责。
下放流程
1.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备案。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并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放权限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法开展。
其他事项
1. 下放权限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继续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放权限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放权限的解读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平稳过渡。
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本通知精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