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资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深圳公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为了规范公有资产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办法,公有资产是指国家、集体和单位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现金、银行存款、证券、知识产权等财产。公有资产管理是指对公有资产进行规划、配置、使用、监督、评价、保护等环节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本办法明确了公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即: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民主决策、权责明确、监管有效。本办法对公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的管理进行了规范,要求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有资产配置使用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核,并在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配置和使用。
本办法还规定了公有资产的维护和保护,要求单位应当对公有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完整、有效。对于违反规定,损害公有资产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本办法也对公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价进行了规范,要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价机制,对公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深圳公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深圳市的公有资产管理,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深圳市民资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民资产的管理,规范市民资产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资产管理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市民资产管理,包括市民资产的配置、使用、维护、调配、更新、拆除、回收、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市民资产管理工作,保障市民资产的安全、完整、高效、透明,提高市民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民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民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市民资产目录管理、市民资产配置与使用管理、市民资产维护与更新管理、市民资产调配与回收管理、市民资产报废与拆除管理等环节。
第六条 市民资产目录管理是指市民资产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目录的编制、审核、发布和更新等工作。
第七条 市民资产配置与使用管理是指市民资产的配置、使用、维护、调配、更新、拆除、回收等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第八条 市民资产维护与更新管理是指市民资产的维修、保养、更新、更换、添置等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第九条 市民资产调配与回收管理是指市民资产的调配、回收、报废等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条 市民资产报废与拆除管理是指市民资产的报废、拆除、拆除后处理等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民资产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修改。
市民资产目录管理
第十二条 市民资产目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审核、发布和更新。
第十三条 市民资产目录应当包括市民资产的种类、数量、位置、用途、价值等信息,并应当定期更新。
第十四条 市民资产目录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民资产目录管理应当确保市民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市民资产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民资产配置与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七条 市民资产配置与使用管理应当根据市民资产目录进行,确保市民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市民资产配置与使用管理应当注重市民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市民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市民资产配置与使用管理应当加强市民资产的安全保障,防止市民资产的损失、浪费、滥用等现象。
市民资产维护与更新管理
第二十条 市民资产维护与更新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市民资产维护与更新管理应当根据市民资产目录进行,确保市民资产的安全、完整、高效、透明。
第二十二条 市民资产维护与更新管理应当注重市民资产的维修、保养、更新、更换、添置等工作的质量,提高市民资产的使用效益。
市民资产调配与回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民资产调配与回收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市民资产调配与回收管理应当根据市民资产目录进行,确保市民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民资产调配与回收管理应当注重市民资产的安全保障,防止市民资产的损失、浪费、滥用等现象。
市民资产报废与拆除管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民资产报废与拆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市民资产报废与拆除应当根据市民资产目录进行,确保市民资产的安全、完整、高效、透明。
第二十八条 市民资产报废与拆除应当注重市民资产的拆除后处理,防止市民资产的损失、浪费、滥用等现象。
市民资产管理制度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民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市民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三十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民资产管理制度监督与检查机制,对市民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十一条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民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市民资产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第三十二条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民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更新,确保市民资产管理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深圳市民资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图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