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有资产管理条例全文发布:全面解读与实践指导
公有资产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公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公共机构的公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监督和改革。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公共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运营和监督,提高公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公有资产保值、增值、运营和监督机制,确保公有资产的安全、稳健和持续发展。
公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公有资产是指国家和社会公共机构拥有和管理的下列财产: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国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国家和社会公共机构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社会团体资产;
(三)国家和社会公共机构拥有、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资产;
(四)国家和社会公共机构占有、使用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公有资产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
(一)土地资产;
(二)基础设施资产;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
(四)行政、事业、社会团体资产;
(五)其他资产。
公有资产的配置和利用
第七条 公有资产的配置和利用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公共利益原则,注重资源配置的优化和效益。
第八条 公有资产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公众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有资产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公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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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有资产的利用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公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
第十二条 公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应当注重绩效评估,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公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确保公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健。
第十四条 公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应当注重创科技支撑,推动公有资产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公有资产的监督和改革
第十五条 公有资产的监督和改革应当遵循民主、法治、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
第十六条 公有资产的监督和改革应当注重绩效评估,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监督效果和改革效益。
第十七条 公有资产的监督和改革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确保公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健。
第十八条 公有资产的监督和改革应当注重创科技支撑,推动公有资产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利用公有资产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公有资产运营和管理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公有资产监督和改革的;
(四)未按照规定承担公有资产相关法律责任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或者追偿:
(一)侵占、私分、浪费公有资产的;
(二)滥用公有资产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公有资产改革的。
第二十一条 因公有资产运营、管理、监督和改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公有资产,是指国家和社会公共机构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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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公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日益受到重视。为了加强公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公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策,《公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最重要的之一。对《条例》进行全面的解读和分析,以期为从业者提供实践指导。
《条例》的制定背景和目的
《条例》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为了加强公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公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拥有丰富的公有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府机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这些公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和财富来源,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其保值增值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公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公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加强公有资产的管理,促进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总则、公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公有资产的配置和运营、公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价、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1. 总则
《条例》的总则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定义等内容。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公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公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适用范围包括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公有资产。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2. 公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条例》规定了公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包括以下几类:
(1) 国有资产:指国家所有和管理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和机构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
(2) 政府资产: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所拥有的资产,包括政府机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
(3) 事业单位资产:指事业单位所拥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
(4) 社会团体资产:指社会团体所拥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
(5) 其他组织资产:指其他组织所拥有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
《条例》还规定了公有资产的分类,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金融资产等。
3. 公有资产的配置和运营
《条例》规定了公有资产的配置和运营,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公有资产的配置:要求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合理配置公有资产,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2) 公有资产的运营:要求加强对公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提高公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3) 公有资产的收益管理:要求对公有资产的收益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4. 公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价
《条例》规定了公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价,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公有资产的监督:要求加强对公有资产的监督,确保公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2) 公有资产的评价:要求对公有资产的性能、效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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