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章 总则
校园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财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秩序和长远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资产的保护义务,明确了学校对于固定资产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根据该法律规定,本条例旨在规范校园内国有资产及非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其合理使用,避免流失,并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物质保障。
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维护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校园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图1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由学校或其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实验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等各类硬件设备,以及土地、房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管则
校园固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教育事业的法律法规。
2. 统一领导: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3. 分级分类:对固定资产实行科学分类,根据资产价值和性质进行管理。
4. 高效利用: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条: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会,作为校园固定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审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 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各二级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岗位,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内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界定
第五条:分类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固定资产管理分为若干类别:
1.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包括教学楼、宿舍楼、体育馆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 设备类资产:主要包括实验仪器、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
3. 图书资料:包括各类教材、专业书籍、期刊杂志以及其他文献资料。
4. 文物和陈列品:具有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物品。
5. 其他资产:学校所属的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条:界定标准
凡是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具体价值与年限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登记入账
学校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入账核算。具体的登记程序如下:
1. 验收入库: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当经过验收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库。
2. 分类编号:按照规定对资产进行分类和编码,填写固定资产卡片。
3. 财务入账:根据发票、合同等凭证,及时记账反映资产状况。
第八条:使用权变动
在保证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学校内可以依法合规地进行资产使用权的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1. 内部调配: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固定资产会审批后实施。
2. 对外出租或出借: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维护与保养
为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状态,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维护保养制度:
1. 日常维护: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清洁、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定期维修:对设备类资产实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更新改造:对于技术落后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或更新。
第十条:清查与盘点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1. 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清查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
2. 实地检查:由资产会牵头,组织各部门共同进行资产核对。
3. 数据更新:根据清查结果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记录。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一条:处置方式
固定资产 disposal(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报废:对于达到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报废处理。
2. 转让:按照规定程序,将部分资产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 置换:与其他单位进行资产交换。
4. 捐赠:将闲置资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其他正当用途。
5. 盘亏: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固定资产损失。
第十二条:处置程序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提出申请: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详细说明处置理由和依据。
2. 技术鉴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评估,确定其是否具备继续使用价值。
3. 审批备案:按照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收入管理
校园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图2
固定资产处置所得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处置收入。
监督与问责
第十四条:内部监督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结果。主要内容包括:
1. 资产登记是否完整准确;
2. 使用和维护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3. 处置程序是否合规有序。
第十五条:外部监管
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规,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学校固定资产会负责解释。
注:如本文涉及到的政策、法规或具体操作细节发生变化,请以最新文件为准,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