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扶贫资产管理法律规范与责任主体探讨

作者:暖瑾 |

扶贫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是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广东省作为全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在扶贫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的也面临着如何规范扶贫资产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等一系列法律和政策问题。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这为广东的扶贫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对扶贫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探讨广东省扶贫资产的管理主体及责任划分,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建议。

扶贫资产管理的基本概念与范围

根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扶贫资产是指在脱贫攻坚期间,由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涉农涉牧资金、京粤协作及结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广东扶贫资产管理法律规范与责任主体探讨 图1

广东扶贫资产管理法律规范与责任主体探讨 图1

1. 经营性资产:如扶贫车间、光伏发电站、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形成的资产;

2. 公益性资产:如农村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等形成的资产;

3. 股权资产:通过财政资金注资入股形成的股权。

在广东省,扶贫资产管理的核心目标是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并实现对贫困人口的持续帮扶。明确扶贫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属是首要任务。

广东扶贫资产的管理主体与职责划分

(一)管理主体的法律定位

扶贫资产管理涉及多方参与,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主体:

1. 政府层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2. 行业主管部门: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等,分别承担资金监管、资产确权等工作;

3. 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扶贫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具体运营和维护;

4. 第三方机构: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为扶贫资产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职责划分与法律依据

根据《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各方主体的具体职责如下:

1.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人,负责总体协调和决策;

2. 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扶贫产业项目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

3.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具体执行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收益分配工作;

4. 驻村工作队:作为脱贫攻坚期内的重要力量,需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管理。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也为扶贫资产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在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与社会资本方签订承包或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广东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流程与规范

(一)资产确权

资产确权是扶贫资产管理的基础环节,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1. 所有权确认: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进行清查,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2. 使用权界定:根据资产性质和用途,明确使用权归属;

广东扶贫资产管理法律规范与责任主体探讨 图2

广东扶贫资产管理法律规范与责任主体探讨 图2

3. 收益权分配:按照“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合理分配收益。

(二)资产管理流程

1. 规划与设计:在项目实施前,需制定详细的资产管理计划,并进行风险评估;

2. 运营与维护: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日常运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3. 收益分配:按照事先约定的分配方案,优先保障贫困人口的利益。

(三)监督管理

1. 内部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定期召开会议,审议资产管理情况,并公开相关信息;

2. 行业监督: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不定期检查;

3. 社会监督:鼓励村民代表、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确保透明度。

广东扶贫资产法律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权属不清:部分扶贫资产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界定不明确的问题;

2. 监管不力:在实际操作中,因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人员,导致管理混乱;

3. 收益分配不合理:部分地区未能充分保障贫困人口的收益权。

(二)对策建议

1. 完善法规体系:建议广东常委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

2. 强化主体职责:通过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各方主体责任,并建立问责机制;

3.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平台对扶贫资产实行全程监管,提高管理效率。

广东扶贫资产管理的探索与创新

在实践中,广东省积极探索扶贫资产管理的新模式:

1. “公司 村集体”合作模式: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提升扶贫资产的运营效率;

2. 收益联结机制:建立贫困户与企业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户长期受益。

这些探索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经验,也需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扶贫资产管理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撑,也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关键环节。广东省在扶贫资产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需在法律规范、主体职责和监管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通过明确管理主体、健全制度体系,广东省可以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的经验,推动我国扶贫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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