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保护和传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及相关的权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效益原则,注重保护农民集体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评估和监测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登记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组织负责办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定期评估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监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组织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的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收益和保护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收益和保护,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效益原则,确保农民集体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应当根据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需求和实际状况,合理安排,确保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公益事业。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和集体成员的扶持。具体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应当依法进行,确保集体资产的完整、安全、有序。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出租和继承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出租和继承,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效益原则,确保农民集体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应当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转让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和集体成员的扶持。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出租,应当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出租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和集体成员的扶持。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人应当维护农民集体利益,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组织的权益。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农村集体组织负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当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管理能力,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有序。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当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法律责任
湖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图1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农民集体利益、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