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章 总则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图1
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调配、收益和监督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产配置与使用的合理性、效益性。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结合资产需求与供给,制定资产配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资产使用应当注重效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资产使用者应当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妥善保管,维护资产安全,并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程序进行使用。
资产调配与收益
第九条 资产调配应当根据资产需求、供给以及资产使用情况,制定资产调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资产收益应当用于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营维护。资产收益的收取、使用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者应当合理使用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资产收益,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上交资产收益。
资产监督与评价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者应当接受市政府的资产监督,并按照要求提供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资产收益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产收益的合理使用。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配置与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调配与收益的;
(三)未按照规定上交资产收益的;
(四)未按照规定接受资产监督与评价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市政府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等处理。
第十八条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市政府依法予以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修改由市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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