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管理制度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资产管理体制,确保漳州市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运营、安全保值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国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漳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资产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拥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六条 资产分类按照价值特征和性质,分为以下几类:
(一)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家具、工具等。
(二)无形资产:不具有物质形态,但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
(三)库存物资:企业持有的尚未使用的原材料、在制品、成品等。
(四)现金资产:企业拥有的现金及其等价物。
(五)对外投资:企业进行的各种投资项目。
(六)其他资产:除上述分类之外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漳州市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资产配置原则等,制定资产配置方案,合理安排资产资源。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使用权限,加强对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漳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图1
第十条 企业应当合理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资产使用成本,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存在浪费、损失、闲置等问题的资产,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资产运营与监管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运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运营情况的监督和控制,防止资产流失、损坏、损失。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存在运营问题、管理漏洞的企业,应当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资产保值与增值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资产保值工作,确保资产价值的稳定和。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保值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值增值效果不佳的企业,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和建议。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收益的监管,对存在违规收益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资产清理与处置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闲置、破旧、报废、损毁等资产进行清理、处置,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清理、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清理、处置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资产信息的采集、整理、传递、分析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配置、使用、运营、保值、清理、处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上报资产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清理、处置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在资产管理工作中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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