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确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概念与范围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通过政策引导、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式,采取种种措施降低租赁价格,提供 quality、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从而使住房困难家庭得到基本住房保障的住房。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以及其他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主体与职责
(一)管理主体
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工作。
2. 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3.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二)职责
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对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2. 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杭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3.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
(一)土地供应
1. 政府应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有足够的住房保障。
2. 鼓励企业、个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价格与租金
1.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2. 对住房困难家庭,政府给予租赁补贴,降低其租赁成本。
(三)住房保障
1. 对住房困难家庭,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确保其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2. 鼓励各地通过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提供更多住房保障选择。
(四)金融服务
1. 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
2. 政府应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支持等。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
1. 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2. 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审核
1. 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核,核实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
2.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将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住房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退出与监管
(一)退出
1. 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利益得到保障。
2. 对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政府应给予相应的住房补贴或安置。
(二)监管
1.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管,确保其正常运营。
2.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政府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推广与应用
(一)推广
1.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宣传推广,提高公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知度。
2. 政府应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运营,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的创新发展。
(二)应用
1.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模式,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住房保障。
2. 鼓励各地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结合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确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的规定,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住房保障。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通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等方式,提供限定租金、限定面积、限定对象的租赁住房。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政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质量和效益。
(二)坚持保障性、住有所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以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主要目的,注重保障住房功能、提高住房质量。
(三)坚持和完善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居民住房需求,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
(二)严格标准。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制定建设规范,确保住房质量、安全和服务设施达到规定要求。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利益。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采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等方式建设。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同发展。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政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建立健全租赁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
(二)市场运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和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保障基本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应当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权益。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为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制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限定在市场竞争水平范围内,确保租赁双方公平交易。
(三)保障公共利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应当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四)加强监管。政府应当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租赁双方应当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二)租赁双方应当维护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市场的秩序,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三)租赁双方应当保护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权益。
(四)租赁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政府应当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措施,包括以下
(一)土地供应。政府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用地需求。
(二)财政支持。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降低建设成本。
(三)贷款支持。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给予贷款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四)税收优惠。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给予税收优惠,降低经营成本。
(五)社会保障。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给予社会保障,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